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重点产业人才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郑州市重点产业人才是指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重点在人工智能、电子信息、汽车与高端装备制造、现代金融、商贸物流、文化创意、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增材制造、新材料、大数据、现代农业等战略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到2020年,引进培养3000名科技研发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
第四条 郑州市重点产业人才计划的申报范围是,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业包含省级分支机构),依法纳税和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人工智能、电子信息、汽车与高端装备制造、现代金融、商贸物流、文化创意、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增材制造、新材料、大数据、现代农业等战略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方面规模以上企业;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项目投产企业(未入规),高成长、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对引进和培养的重点产业人才,做好人才库管理;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重点产业人才中,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创新项目所需,拥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5—10万元奖励(企业高层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创新人才奖励10万元,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奖励5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的认定工作由市人社局根据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有关政策落实。
第六条 建立《郑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年度发布制度。目录编制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七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人社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局、文广新局、农委等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郑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郑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学历职称、经历要求、任职能力要求、紧缺程度、岗位年薪等。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据《郑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制定年度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年度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目标不少于100名,六县(市)不少于80名,六区不少于50名。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年度目标完成总结统一报送市工信委。
第十条 市工信委、人社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局、文广新局、农委按照各自分工,突出行业和专业特点,组织开展人才招聘、重大项目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等活动。坚持组织引进和本地培养并重原则,加强对引进人才和培养人才的服务和管理,积极支持引进人才的团队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高级技师职称,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二)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专业基本符合《郑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要求;
(三)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请人在申报当年度年龄分别不超过30周岁、35周岁、40周岁。博士研究生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掌握先进技术,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二)有较为丰富的项目规划、项目管理、资本运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在世界综合排名前500位大学(以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排名及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为准)、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相当于助理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我市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者其他同等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 培养的急需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在本领域参与过重要科研或工程项目实施,在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方面取得过重要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有丰富的项目规划、项目管理、资本运作经验,近三年为本领域或者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杰出管理人才。
第十四条 郑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年度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组织申报、审核、确定。年度重点产业人才名单汇总后报送市工信委。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对年度重点产业人才名单中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创新项目所需,拥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急需紧缺人才,按年度集中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及确定、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人选后按规定落实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申报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的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照所属行业分别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发改、金融办、商务、文广新、农委等部门。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申报人数不超过5人,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每年申报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培养人才不超过40%。相关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3.正式劳动合同;
4.参保证明;
5.税收完税证明;
6.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8.企业内部对推荐人选的公示材料;
9.其他证明企业资质的材料等。
(二)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发改、金融办、商务、文广新、农委等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 对初审入围人选的工作表现、业绩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后,行文报至市直上级单位。
(三)专家评审及确定。市工信、财政、发改、金融办、商务、文广新、农委等部门汇总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材料,按行业分别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急需紧缺人才基本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工信委汇总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拟奖励人员名单。
(四)公示。急需紧缺人才拟奖励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名单,根据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奖励资金自认定后当年起分两年等额拨付,每年集中申领一次。第二次拨付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对资助名单进行核实,市工信、财政、发改、金融办、商务、文广新、农委等部门对名单进行抽查,确认无误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后续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受资助人所在企业负责资助申报、资金分发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企业及受资助人有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相关证明,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申领政府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紧缺人才在薪酬补贴期内,离开本单位或本单位紧缺岗位的,以及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的,未经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岗位的,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告,下年度不再享受薪酬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工信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