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日前出台,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只要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8万元的,可获得“二次报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城镇居民不用另外再缴费。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执行统一的政策,各地城镇居民的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完全相同。洛阳、安阳、滑县按现行的大病保险政策继续进行试点,并逐步向全省统一政策过渡,2016年底前纳入省级统筹。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推进实施,是全国实行省级统筹的少数几个省份之一,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8万元以上部分, 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个人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报销。
在报销程序上,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参保城镇居民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其他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而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参保城镇居民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者)、城镇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等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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