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日期:2017-05-1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280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近日,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前全面建成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以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意见明确规定了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待遇领取、转移接续等具体内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基金筹集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按国家规定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转移接续上,我省明确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是,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此规定自今年2月2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按此《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