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工商学院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5-1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264

各单位:

《郑州工商学院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郑州工商学院      

2019年5月15日      


郑州工商学院

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师德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和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工作的兼职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坚持师德为先,把师德表现作为教职工招聘、年度考核、学习培训、评奖评优、科研项目申报、干部选任等方面的“第一标准”。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有违反师德行为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师德禁行行为

第四条  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及学校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四)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五)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有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八)在招生、考试等涉及学生及其他教职工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活动等。

(十)与学生建立恋爱关系,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五条  教职工有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学校依据情节轻重,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需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应当由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校内处分包括申诫、记过、记大过、记大过且降低职务一级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诫处分期3个月、记过处分期6个月、记大过处分期9个月、记大过且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12个月。

第六条  教职工有第四条所列行为的,除受到相应处分外,处分期内在以下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取消参与评奖评优资格。

(二)取消参与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干部选拔等方面的资格。

(三)取消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资格。

(四)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五)取消学习培训推荐资格。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校要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人事处受理有关违反师德行为的举报。各单位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及时收集汇总书面材料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人事处核查。人事处根据核查结果会同行为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相关处理或处分。

(三)行为人为中共党员的,学校纪委要参与核查,党纪处分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被处理或处分的教职工有异议的,自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应当知道该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向校长办公会提出书面申诉;校长办公会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处理或处分的解除程序:

(一)被处理或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经本人向人事处提出解除处理或处分的书面申请,经人事处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被处理或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有关规定本人可向人事处提出提前解除处理或处分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处理或处分(提前)解除决定均存入教职工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教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人事处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师德宣传、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协助学校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对被处理或处分教职工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七条  对发现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举报等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将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